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28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项城市。与***系兄弟关系。
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松江路289号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人民西路北侧、顺兴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宿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