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故民二初字第1017-2号
原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衡水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