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初字第143号
原告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二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二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