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729号
原告:衡水艾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深州市前磨头镇祝斜村162号。
法定代表人:祝红根,总经理。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开发区松江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站荣,总经理。
原告衡水艾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艾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艾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艾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