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民初513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以其公司名义与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王被告守义又代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费用,至2016年1月尚欠1386192元。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但原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包了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工地管道工程的劳务分包,并进行施工,该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施工地址为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因涉案工程及劳务作业地均在辛集市,故本案应由辛集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辛集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