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917号
申请人: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52995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4-801。
法定代表人:徐其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N1QGH7F,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南婷。
被申请人:黄南婷,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申请人: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693169XL,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南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黄南婷、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黄南婷、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黄南婷、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苏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