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50号 原告: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B2E6NJ31;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财富中心2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529956Q;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4-8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8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9元,减半收取21574.5元,由原告韩城博瑞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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