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1136号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与张巡路交叉口西南角幼师公寓沿街商铺南数第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7KQC66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正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XKM29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正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1239167.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1239167.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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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