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228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锦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39558930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宜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但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