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7民初898号
原告: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锦桥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红代理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众创空间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
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阳县赵堡镇鸿发商贸部,住所宜阳县赵堡镇东赵村。
经营者:***。
原告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鸿发商贸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60元,由原告洛阳新九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