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073号
申请人: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迎宾大道财富公馆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4XY19R。
法定代表人:马振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7-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FBNU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6000元账户资金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R9××**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14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9**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