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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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4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23)浙1082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4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