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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4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23)浙1082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4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台州市金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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