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康平县胜利街道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辽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平县某某事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将所有执行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3执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军
审判员 董国祚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