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282执489号
关于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至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5795元。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告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诉讼费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