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7050号 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F2669171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6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1Q86PXQ。 法定代表人:范只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406923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以下简称“崇文小学”)与被告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航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崇文小学的起诉,后万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闽01民终4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2)闽01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后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文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大地保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崇文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航公司、大地保险***小学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万航公司、大地保险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布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1810102100163001),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包括电汇或银行转账、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招标文件第2**2节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万航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向原告提交大地保险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并载明大地保险自愿就万航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向原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并明确承诺“一旦受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结果显示:万航公司与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根据招标文件上述规定,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万航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大地保险向原告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明确载明其无条件付款的情形,现原告有满足《投标保证保险》载明的要求付款情形,大地保险作为付款方,应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望判如所请。 万航公司辩称,一、万航公司已经履行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包括现金形式、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作为参加投标的保证金形式。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万航公司选择大地保险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形式参加本次投标,原告接受保险公司保函,证明双方已就投标保证金形式达成一致,即原告同意万航公司采取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来承担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万航公司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二、原告没有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向大地保险主张权利,现诉请万航公司再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1.大地保险出具给原告的保函明确记载:“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但是,原告没有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向大地保险主张见索即付的权利取得以金钱存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万航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但是万航公司已经履行了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是以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现在原告要求万航公司改用现金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超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范围,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另外,在招投标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再要求万航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更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3.本案原告主张万航公司和***公司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并基于这个前提主张,其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为保险保函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向出函保险公司主张见索即付的权利取得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如上所述,该约定在法律意义上属双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预先约定,因此无论上述前提是否存在,也无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是否有效,在原告没有按约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向出函保险公司主张见索即付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已经放弃及丧失了该权利,因为客观事实上已经不能取得金钱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自然也不存在不予退还的问题。综上,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的历史名称为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2020年9月,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作为招标人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载明招标项目为“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6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金额以及方式。第2章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14.1/21.3条)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9时;附表第19项(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20日历天;附表第20项(18.1/18.2.1条)载明“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④、⑥种形式提交: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7.1条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1条载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18.2.1条载明“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第18.3条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0.6条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嗣后,万航公司向大地保险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并参加案涉工程项目投标,大地保险于2020年10月10日***小学出具了《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被保险人: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鉴于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接受福建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参加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施工开标记录表显示:万航公司与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2021年12月29日,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缴投标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附件中所列项目[含“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项目]未按照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启动司法程序全力追缴,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启动问责程序。 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项目招投标的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3日;崇文小学未在案涉《投标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前向大地保险发出书面索款要求。 以上事实有崇文小学提交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和开标记录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等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的规定,案涉保单载明,大地保险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万航公司参加“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项目投标,***小学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并承诺在收到崇文小学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小学金额为不超过50万元的款项。该保函已明确表明开立人大地保险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给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要求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故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因此,独立保函权利人索赔的有效期即为受益人可以要求开立人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其法律性质为权利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及时行使其索赔权利,逾期行使索赔权利应当承担实体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崇文小学就福清市石竹高仑小学扩建校舍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万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万航公司对招标的响应,视为其自愿遵守崇文小学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崇文小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万航公司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大地保险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故崇文小学和万航公司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事项已达成合意。崇文小学和万航公司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涉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崇文小学在获知万航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况后,并未在案涉《投标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大地保险索赔,视为其自愿放弃索赔的权利,该独立保函权利义务已终止,大地保险无需再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万航公司亦无需另行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故崇文小学的上述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清市崇文小学第二校区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