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厚之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12号楼3**25层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跨越路以东、***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厚之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