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厚之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12号楼3**25层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跨越路以东、***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厚之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