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054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城头镇城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5CF9B。
法定代表人:李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林,福建均融(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市玉屏街道一拂路**富豪花园********附属间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C23T11。
法定代表人:周凌忠。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竹园安置小区商铺**楼****91350128MA31PW648P。
法定代表人:魏美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为2340元,由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游 捷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