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054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城头镇城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5CF9B。
法定代表人:李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林,福建均融(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市玉屏街道一拂路**富豪花园********附属间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C23T11。
法定代表人:周凌忠。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竹园安置小区商铺**楼****91350128MA31PW648P。
法定代表人:魏美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为2340元,由原告福建省鸿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游 捷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