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5民初304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693.7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68.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