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糖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5民初304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693.7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68.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