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645号
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