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62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座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