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621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座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