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阿尔斯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6600号
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广场1号楼2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
委托代理人:***,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标的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82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