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7269号
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神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糖巢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87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标的后诉讼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4928.87元祐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