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0394号之二
原告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0号黄河水文测报科研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电发射塔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梁廷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电发射塔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为由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