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452号
申请人郑州九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东三环经北四路中部建材城木材区4排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5X6R6R。
法定代表人史久海。
委托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楼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96133。
法定代表人蔡坤香。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临颍县鸿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临颍大道尚正一品大观天地商业街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MA47XY1Q2U。
法定代表人胡豪杰。
被申请人河南淼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3号5号楼东4单元1-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QDH3G。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
申请人郑州九海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鸿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淼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94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鸿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淼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六万二千九百四十八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