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23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商务中心区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B1DT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适,男,汉族,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适、***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适、***名下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