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

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与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81民初1935号
申请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26953704。
法定代表人:鞠新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金福苑小区住宅楼3幢1单元102室、201室和401室予以查封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沿河路2#楼一单元四楼东侧(房屋产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武字第2203527号)和一楼东侧(房屋产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武字第2203526号)两套房屋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沿河路2#楼一单元四楼东侧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武字第2203527号)、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沿河路2#楼一单元一楼东侧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武字第2203526号)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担保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隐匿或毁损;
二、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金福苑小区住宅楼3幢1单元102、201、401室共三套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为:十堰市房权证武当山特区字第c20150501号)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隐匿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长薛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