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法定代表人:鞠新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60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