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

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丹江口市容源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326953704。
法定代表人:鞠新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容源农贸市场,住所地丹江口市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987614140。
法定代表人:舒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与丹江口市容源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鄂038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陈光林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雯雯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邓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