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

**均与**、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81民初2328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统一组织信用代码:814203817326953704。
法定代表人:鞠新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均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经院长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