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

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与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鞠新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60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与丹江口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新龙建设工程公司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裁定需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