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洋建设有限公司

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6427号
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50。
法定代表人:鲁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峰,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31G0W。
法定代表人:曹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81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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