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1021民初62号
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文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该公司法务。
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党文文及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92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等行业内规范文件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并入场开工。
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合同约定就2020年8月27日前发生的工程量所涉工程款,由被告打入原告公司账户,经原告核算,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终止合作,原告完成的施工量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算,价值55万元。被告曾在2020年8月27日代付劳务费60800元,尚余工程款489200元未支付。
另外,原告曾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除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外,不再互负权利义务。被告已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剩余14万元没有返还。
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9200元,因双方对该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工程款无法确定,被告公司没有办法给原告付款;二、保证金剩余14万元未支付属实,但利息应从判决之日计算。利率同意原告请求的利率标准。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陕西聚琦麟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完成陕西聚琦麟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结构、建筑。
2020年6月1日,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对于洛南县风电、电池厂内山体开挖、进行打锚杆、拉网、砂浆喷护、护坡工程进行施工,实际工作内容以设计施工图内容为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等行业内规范文件确定。施工中,对于需要记取差价的主要材料甲乙双方进行认质认价。人工费、材料价分别按照政府指导价和认价计入差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个月支付工程进度工程量的85%,后续每月以此类推。报量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之前,每次核算后15日之前付清所上报的进度款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须在1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证。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剩余的所有款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并入场施工。
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2020年6月1日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8月27日之前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由刘步伟根据原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款由甲方转入乙方公司账户。
同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和伍小平(丙方)三方签订《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约定:1、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由丙方负责劳务施工的人工工资共计217600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前期已支付工资40800元,剩余工资176800元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20000元,2020年9月11日支付89200元。2020年10月11日支付67600元;2、支付方式:由甲方直接将钱转入丙方卡内;3、如甲、乙双方与业主结算费用低于本协议工资,由乙方承担责任。代支付协议签订后,除甲方前期已支付给丙方工资40800元外,又于当日给付丙方20000万元,其余部分未向丙方履行。
2020年8月18日,原告制作《洛南护坡工程结算总价》,显示工程结算总价784743.15元。
2020年12月2日,原告通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内容为:亿洋建设有限公司经核对,贵公司尚有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共计629200元未支付(其中工程款5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共计75万元,扣除贵公司代付的60800元劳务费及已返还的6万元保证金,计629200元)。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于2020年12月10日之前向亿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629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律师函》、《通话录音》、《结算总价》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489200元问题:首先,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及《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无异议,应予确认。终止合同约定双方将2020年8月27日之前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刘步伟具体办理,但双方没有共同组织结算。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乙方将结算书和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就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原告单方所做的《结算总价》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再次、2020年8月2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和伍小平(丙方)三方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甲方)向丙方劳务施工的人工工资共计217600元,已支付60800元,剩余工资176800元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20000元,2020年9月11日支付89200元,2020年10月11日支付67600元。此代支付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未征得丙方的同意,直接要求被告向其付款,突破了该代支付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据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4892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保证金返还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4万元,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对返还保证金没有约定,因此,本院确定从原告起诉之日即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具体应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对原告提出应从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利息和被告提出应从判决之日计算利息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负担6099元,被告负担4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剑龙
审 判 员  贺**山
人民陪审员  邹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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