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397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供浆砌石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中甲方为被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而乙方为***,并非本案原告***,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100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