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洋建设有限公司

亿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2081.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23元、鉴定费12000元、执行费7131元。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明确表明履行意愿。 因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网络资金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总对总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此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税务、车辆反馈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2081.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23元、鉴定费12000元、执行费7131元,现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3年12月25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