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481号
申请人(原告):**连,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福建金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YR59K31,住所地福建省**市武平县中堡镇中兴街南路3号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申请人(被告):***,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福建金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顺公司、***、***名下以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为准的财产。**连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180,51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180,516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180,5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的财产以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实时反馈为限。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422.6元,由申请保全人**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能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