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幢3楼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1幢3层3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64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0235元及利息,执行费750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所有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06执恢142号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所有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