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6执恢14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64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四川恒稳泰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天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9922元及利息,执行费334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成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蒋天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本案已查封,但属轮候,且属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蒋天智名下有川S××××北京现代牌汽车,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扣划被执行人蒋天智银行存款12849.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