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良。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执行人:张成湘,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22民初38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9,939.00元,执行费为72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22年5月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6月份支付150000元,7月支付150000元,8月份连本带息全部付清,每个月月底付款。在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系对自身正当权利的合法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22)云0115执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梦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