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云0925民督1号
申请人:***(曾用名戚富松),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地址:四川省泸县得镇迎宾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良,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确定工程总价为47000元,利息13000元,两项共计60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欠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60000元。
申请费433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龙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