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日,住广南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良。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萍。
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范刚。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丘北分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得胜公司、丘北分公司应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及至2021年3月12日的资金占用费88430.1元和自2021年3月13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止)。经本院依法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865102元。2021年12月13日,双方确认本案尚欠保证金278700元,且于同日就尚欠款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得胜公司、丘北分公司定于2022年1月15日前退还其保证金278700元;2、如得胜公司、丘北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得胜公司、丘北分公司自愿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所有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6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