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4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迎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645391.01元的限额内对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0060104602022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45391.0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