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异165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童年幼稚园,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50431458530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迎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童年幼稚园(以下简称“金色童年幼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色童年幼稚园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色童年幼稚园提出异议:1、请求执行回转与建筑税无关的110417.23元(如若建筑资料造假成立,那要求法院执行回转206307.12元。);2、请求五日内补交以下相关建筑材料:与金色童年建筑材料相关的合格证及相关票证、提供隐蔽工程相关图片、提供结算资料、工程相关签证;3、由于建筑材料造假,未达协议要求,请求法院执行回转200万执行款,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2020年9月27日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主持下申请人与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显示:申请人向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万(壹佰伍拾伍万整),同时申请人承担“金色童年幼稚园的一切建筑税费”,化重点是建筑税费。而龙马潭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把不属于金色童年幼稚园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印花税共计78453.93元划在了金色童年幼稚园头上。更何况国家税务局也只开具了有金色童年幼稚园单位的增值税发票95889.89元,其余的没有发票,说明金色童年幼稚园建筑税就只有95889.89。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只是税款缴纳时间,证明上税务局也没有列出除了增值税以外其他税应该由金色童年幼稚园上,执行庭不能仅根据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张手写纸而不凭发票就扣划幼儿园78453.93元。所以我方对其他税费不予认同。二,协议中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执行程序中按协议要求付款之日起,五日内提供相关资料,结果我们2020.11.7日把款付了之后,在我们的多次催促下对方拖到2020.12.2日才交付资料(2020.12.2日在龙马潭区法院的住持下对方终于提供相关的建筑材料),我们接过资料后经审核发现大量资料涉嫌伪造欺诈且不全。1、竣工图上的签字并非我方监理**、**签字,竣工图要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而所交竣工图未盖公章;2、竣工图上显示的保温、防潮,实际未做(现场显示未做);3、竣工图上显示的门窗,与现场完全不合......;4、竣工图只是按我们的设计图改了一下名称,然后自我伪造一份;5、还差相关重要资料:A、与龙马潭区金色童年幼稚园建筑材料相关的合格证及相关票证:B、隐蔽工程相关图片;C、预决算资料;D、工程相关签证。
综上所述我方只支付有增值税发票的建筑税款的税款95889.89元,其它部分与我园无关,法院不能根据协议上“一切”两个字而划走金色童年的账款,而应以相应的事实证明材料发票来划分所属款项。另外我方已按协议要求履行,按照平等的原则法院也应要求对方提供补充所差的资料。但是我方多次催促执行庭也尚未通知对***相关建筑资料,资料显示未按合同施工,那所谓的协议建筑税款也不应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也请求法院执行回转206307.12元税款及相应执行费。现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本院查明,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执恢276号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色童年幼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人向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万(壹佰伍拾伍万整),同时承担“金色童年幼稚园的一切建筑税费”。达成和解有一个前提: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了对被执行人的逾期利息。
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要求:“在被执行人付款后五日内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金色童年幼稚园提交施工方的建设资料,如施工方提交资料不完善,被执行人一方补充提交资料。”申请执行人回答:“该建设方提供的资料由建设方承担,与我方无关。”
上述事实,有2020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请求执行回转与建筑税无关的110417.23元(如若建筑资料造假成立,那要求法院执行回转206307.12元)。达成和解有一个前提: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了对被执行人的逾期利息。异议人同时承担“金色童年幼稚园的一切建筑税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和解的,则由被执行人一方承担所有税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了巨额逾期利息,异议人金色童年幼稚园承担所有税费是其中应有之意,异议人金色童年幼稚园以“建筑税费”不包括不属于金色童年幼稚园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印花税未理由,要求不承担相应税费,有违当时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异议人金色童年幼稚园要求执行回转建筑税无关款项不予支持;二、请求五日内补交以下相关建筑材料:与金色童年幼稚园建筑材料相关的合格证及相关票证、提供隐蔽工程相关图片、提供结算资料、工程相关签证。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不予审查。三、由于建筑材料造假,未达协议要求,请求法院执行回转200万执行款,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执行费用,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异议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童年幼稚园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童年幼稚园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