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四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执1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5室195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XDAW49。
法定代表人:林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3574735XJ。
法定代表人:念其锋。
被执行人:孙巧丹,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龙四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40WAB70。
法定代表人:陈英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3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宁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巧丹、福建龙四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27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1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巧丹持有的福建龙乾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2.31万元的股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巧丹、福建龙四海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博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叶宇衍
审判员 张章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