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0691号
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长胜社区7组8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刚,男,满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环岛东路海坛古城衙门一期2号地3楼。
法定代表人:游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86号海西财富中心A栋25层06单元06办公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95号10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博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