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5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翁家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10号楼22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6414897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二环支行账号35×××15中的款项21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中城投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二环支行账号35×××15中的款项219000元。
案件申请费16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