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035号
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