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

***辰湖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035号 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辰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