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永盛双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8执44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盛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沙双双,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盛双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对未受偿部分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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