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

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辰执字第21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295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陆拾叁万元整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
账号:04×××9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