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书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中书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159号
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疏港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郑汉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华,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云,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书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创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贾旭龙
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书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9.37元,减半收取3979.69元,由原告湛江市合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占伟强
人民陪审员  吴登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万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丽娜
书 记 员  叶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